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教职工协会管理,保障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新葡新京十大正规网站-新葡新京官网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由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教职工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协会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协会的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各协会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工作;
(二)监督、引导各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协助各协会开展工作;
(四)按相关政策给予协会一定的经费支撑。
第五条 校工会、各学院、部门应扶持协会发展,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成立、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 成立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0个以上工会会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较为固定的组织机构;
(三)有可以联系的办公场所或固定的联系人;
(四)具备校内能满足活动开展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八条 校工会收到协会发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做下列工作:
(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成立协会的实际状况进行考察;
(二)对协会的考察认定符合条件后,书面通知发起人,同意成立协会;协会成立日期从书面通知日期算起;做好协会挂牌
(三)要求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变更
各协会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协会换届、修改协会章程或变更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规定程序是:申请——审批——发文,变更日期以发文日期为准。
第十条 注销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校工会审查同意,予以注销: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主观、客观不具备活动开展条件;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注销程序同变更程序。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按章程规定);
(二)校工会政策支撑;
(三)社会合法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协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按照章程规定,在校内开展协会活动,包括训练、比赛、研讨等;
(二)组织协会会员考察学习;
(三)监督会员依法活动,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报批评、解雇会员资格等措施;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协会和其他高校及社会相关协会的关系及交流活动;
(五)承办学校工会教职工赛事;
(六)完成校工会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协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开展危险性活动。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六条 校工会对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协会活动一年开展1--3次,每次参加人员必须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协会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校工会报送当年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协会活动开展步骤
(一)协会常规活动和赛事有协会自行组织实施。事后将资讯和图片报校工会。
(二)承办校工会委托的教职工或其他赛事步骤:
1.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活动的宗旨;
(2)经费预算;
(3)活动方案;
(4)需要配合的学院、部门。
2.按程序开展活动。
3.活动总结,以文字和图片结合的形式上资讯,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说明、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