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专项经费合法合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葡新京十大正规网站-新葡新京官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院政发〔2018〕258号)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按照特定目的建立的、规定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项经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有关文件是否齐全,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二)专项经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行情况;
(三)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实行,是否严格实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挤占、挪用、截留和损失浪费等现象,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
(六)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设备、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实行政府及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合同签署及实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七)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情况;
(八)专项经费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可以由审计处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的实际情况,通过事后审计、审计调查、跟踪审计等多种方式实施审计。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经费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物资设备招投标、固定资产清单及采购合同等材料;
(五)专项经费项目收支明细账、决算报告;
(六)经费项目阶段性总结或最终总结报告;
(七)有关部门对经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计程序:
(一)专项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拟定专项经费审计项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编制审计方案,在校园网、公示栏等发布或张贴审计公示,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和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五)审计处完成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对专项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审计处可通过后续审计,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进行客观公正、准确恰当的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学校审计处根据需要,将审计报告逐级汇报审定后,分别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应将专项经费审计列入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